

基本释义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本款为2023年修订《条例》时新增内容。
纪律要求
“新官不理旧账”是个形象的说法,表面看起来是“旧账”,实际上接手它、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。
实践中,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,对一些历史欠账、遗留问题视而不见、久拖不决甚至“击鼓传花”,其本质是回避矛盾、不负责任。
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,更要接下责任,一任接着一任干,在直面问题、解决“旧账”中建立“新功”。
违纪认定
该条款是修订《条例》时新增的条款,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,而是对具体违纪行为表现的细化规定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,可以依照2018年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(四)项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。
同时,“新官不理旧账”行为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突出问题,应该认定为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”问题。
相关链接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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